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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七)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七)項、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理工學院學位證書式樣,該證書為A4格式,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證書底色為米色,文字為黑色,雙框全為綠色及印有澳門理工學院的標誌。
三、證書所載的附註用於倘適用時標識與合作院校共同頒發的雙聯學位。
四、證書由澳門理工學院院長簽署,並蓋有該院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五、廢止第8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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