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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身份證明局服務管理處執行公眾接待的工作人員、各附屬單位支援公眾接待的工作人員,以及行政及財政處輕型車輛司機的特定工作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至十六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至十六時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四十五分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至十七時十五分;
(三)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九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十五時至十八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至十八時;
(四)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九時四十五分至十三時四十五分,星期五則自十時至十三時四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五時十五分至十八時三十分。
三、由身份證明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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