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0/2020號行政法規

產假報酬補貼措施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8/2020號法律《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向符合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女性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下稱“補貼”)的申請及發放程序的規定。

第二條

主管實體

社會保障基金負責補貼的申請、審批及發放程序,並負責監管發放補貼和處理補貼返還。

第三條

手續

一、為申請補貼,符合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女性僱員,應遞交經填寫的社會保障基金提供的申請表,該申請表中有關僱主實體、勞動關係期間、產假期間及每日基本報酬等資料的部分須由僱主實體填寫。

二、上款所指的女性僱員應自其分娩或出現經第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情況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提出申請,且申請時須附同下列任一文件:

(一)嬰兒出生登記證明;

(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或僱主接受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

三、為妥善組成申請卷宗,社會保障基金可要求女性僱員和僱主實體提交其認為屬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四條

發放和支付

對有關申請,社會保障基金應自收到上條所指的所有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於作出批准決定後的翌月內向女性僱員支付補貼。

第五條

處理個人資料

為執行本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程序,社會保障基金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採用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擁有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資料的公共實體核實相關的人的個人資料。

第六條

返還補貼

一、作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獲發補貼者,其補貼將被取消,並須返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以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二、如勞動關係在享受產假期間終止,女性僱員須返還已收取的補貼與根據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計算其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有權收取的補貼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負擔

發放補貼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共用開支——共用預算的款項支付。

第八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第8/2020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