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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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20號行政法規

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醫療保險津貼計劃(下稱“《計劃》”)的應遵規則及程序。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行政法規適用於參加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及補充法例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且居住於內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第三條

受益人

一、居住於內地特定地區及已參加上條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及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下列居民,為《計劃》的受益人:

(一)年齡為六十五歲或以上者;

(二)年齡為十歲或以下者;

(三)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學生;

(四)具備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規定的申請發放殘疾津貼及提供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要件的殘疾人士。

二、上款所指的內地地區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四條

職權

一、管理《計劃》屬衛生局的職權。

二、衛生局具職權核實及審批醫療保險津貼的申請,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

三、如證實不當發放或收取津貼,衛生局依職權支付所欠款項或要求退還不當支付的款項。

第五條

津貼金額

一、醫療保險津貼金額的上限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二、上款所指的津貼金額可根據利害關係人實際支付的金額而減少。

第六條

兼收津貼

醫療保險津貼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已給予或所給予的其他資助同時兼收。

第七條

申請及發放程序

一、醫療保險津貼的發放,取決於向衛生局提交的申請,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有關申請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二)港澳居民居住證影印本;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發出的載有利害關係人姓名及銀行帳戶號碼的文件影印本;

(四)已支付保費的證明文件。

二、利害關係人、其父母任一方,或依法行使其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可親身提交申請,亦得以電子服務方式或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件將申請寄往衛生局的郵址。

三、利害關係人為年齡十歲或以下者、小學或中學教育的學生,提交申請表時須附同其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保佐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四、倘上款所指的利害關係人沒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帳戶,須提交其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保佐人的第一款(三)項規定的文件。

五、利害關係人為殘疾人士,提交申請表時須附同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殘疾評估及有需要取得醫療保險津貼的證明。

六、衛生局可要求利害關係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提交核實和審批申請所需的其他文件或作出補充說明。

七、在利害關係人存有障礙的例外情況下,經適當說明理由及提交證明文件,可由陪同者協助填寫申請表。

八、衛生局在收到第一款至第七款所指表格及文件後,對有關申請進行核實和審批。

九、下列日期視為提交申請的日期:

(一)如親身提交申請,接收申請時必須發出的收據上所載的日期;

(二)如以附收件回執的掛號郵件方式提交申請,實際接收的登記日期;

(三)如以電子服務方式提交申請,衛生局指定的系統收到資料的日期;該部門應確認申請資料及展開自動處理程序。

第八條

支付

一、衛生局須在根據上條第八款的規定對申請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醫療保險津貼。

二、醫療保險津貼每年發放一次。

第九條

個人資料

為發放津貼,衛生局、市政署、教育暨青年局、社會工作局及身份證明局在有需要時,可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藉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核實受益人的個人資料。

第十條

負擔

發放醫療保險津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的款項支付。

第十一條

執行的規定

對妥善執行本行政法規屬必需的指引,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十二條

技術及行政輔助

在衛生局內運作的醫療補貼計劃輔助中心負責提供實施《計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十三條

報告

衛生局具職權跟進和評估《計劃》的執行情況,並向行政長官提交跟進報告。

第十四條

廢止

在不影響下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廢止第32/2019號行政法規《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

第十五條

生效及時間上的適用

一、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在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待決的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發放程序繼續受第32/2019號行政法規規範,直至衛生局對有關程序作出決定為止。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