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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20號行政法規

醫療補貼特別計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醫療補貼特別計劃(下稱“本特別計劃”)。

二、本行政法規專為補貼第9/2020號行政法規《二零二零年度醫療補貼計劃》所規定的醫療人員提供的家庭醫學醫療服務。

第二條

受益人

本特別計劃的受益人為第9/2020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受益人。

第三條

醫療補貼

本特別計劃的醫療補貼一次性發放,金額為澳門元六百元。

第四條

電子醫療券

一、本特別計劃的醫療補貼是以發放電子醫療券的方式給付,並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開始發放。

二、所有關於給付電子醫療券的工作最遲應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三、受益人須最遲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使用電子醫療券。

四、本特別計劃所產生的債權與第9/2020號行政法規訂定的醫療補貼計劃所產生的債權可予以累積。

第五條

給付電子醫療券

衛生局具職權處理電子醫療券的償付申請,而財政局具職權作出相關給付。

第六條

個人資料

衛生局、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及市政署在有需要時,得以任何方式依法核實醫療人員的資料,以及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藉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核實受益人的個人資料。

第七條

退回公款

一、不當支付或多付本特別計劃的款項,須存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

二、強制性退回不當收取的款項的時效期間按現行法律有關公共行政領域的部門及機構預算的一般規定處理。

第八條

負擔

發放本特別計劃的醫療補貼所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共用開支──共用預算的款項支付。

第九條

技術及行政輔助

在衛生局內運作的醫療補貼計劃輔助中心負責提供實施本特別計劃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

第十條

報告

衛生局具職權跟進和評估本特別計劃的執行情況,並須向行政長官提交跟進報告。

第十一條

補充法例

對於本行政法規未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民法典》中關於債權之讓與的規定,以及第9/2020號行政法規第9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第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終止生效

本行政法規的效力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