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註:在第17/202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的資助規章生效前,本批示中未與第17/2022號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繼續適用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號法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第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1/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發放規章》第五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家庭每月平均收入在下表限度內可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人數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澳門元)
1 $6,530.00
2 $11,990.00
3 $16,530.00
4 $20,090.00
5 $22,680.00
6 $25,280.00
7 $27,870.00
8人或以上 $30,410.00

二、〔……〕

第八條

津貼金額

一、〔……〕

二、膳食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元)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3,950.00
中學教育 $3,950.00

三、學習用品津貼金額如下表:

教育階段 金額(澳門元)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 $2,600.00
中學教育 $3,350.00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零/二零二一學校年度起實施。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