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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經第30/2009號行政法規、第19/2010號行政法規、第32/2011號行政法規、第22/2012號行政法規、第25/2013號行政法規、第18/2014號行政法規、第14/2015號行政法規、第22/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所定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現有受惠的輪候家團無須按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提交申請,但須在該條規定的期間內提交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證明文件,經核實符合資格,有權繼續獲發補助。
三、住屋補助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的發放,由經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規範。
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至第六條修改如下:
參加二零一七年社會房屋申請且被列入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只要其成員非為社會房屋承租人或社會房屋承租家團的成員,且每月總收入不超過對申請社會房屋訂定的限額,均可申請發放住屋臨時補助。
一、申請補助須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或之前透過向房屋局提交已填妥及簽名的申請表為之;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
三、〔……〕
四、〔……〕
一、〔……〕
二、發放補助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
三、〔……〕”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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