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十二月十三日第522/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6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商業登記手續費表,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一、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每一首次登錄 | 澳門元100.00元 |
二、法人商業企業主的每一首次登錄,以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商業企業主在本地區設立常設代表處的每一登記,按公司資本額計算:
(一)金額不超過澳門元100,000.00元 | 澳門元300.00元 |
(二)金額超過澳門元100,000.00元至澳門元1,000,000.00元 | 澳門元1,000.00元 |
(三)金額超過澳門元1,000,000.00元 | 澳門元3,000.00元 |
三、對增加公司資本作出登記,須按所增加的金額繳付上款規定的手續費。
四、對訴訟、司法裁判、查封、假扣押、扣押或其他司法措施作出登記 | 澳門元1,000.00元 |
五、發行債券 | 澳門元1,000.00元 |
六、其他登錄 | 澳門元50.00元 |
每一附註 | 澳門元50.00元 |
提出登記請求後捨棄所申請的行為,以及每一拒絕登記 | 澳門元100.00元 |
一、每一對登記官的決定提出的申訴 | 澳門元3,000.00元 |
二、對拒絕發出證明或對登記行為收費的申訴 | 澳門元1,000.00元 |
三、提出聲明異議,無須繳付以上兩款規定的手續費。
四、如在申訴後再提起司法申訴,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費只收取一次。
五、如申訴理由成立,須退回已收取的款項;如申訴僅部分理由成立,則退回已收取的款項的半數。
一、每一證明 | 澳門元50.00元 |
二、每次對證明的確認 | 澳門元10.00元 |
三、每一以未經認證的影印本或電腦副本方式發出的報告 | 澳門元20.00元 |
四、如發出超過二十版存檔文件的紙本證明或報告,則超出的版數每版加收澳門元2.00元手續費,上限至澳門元1,000.00元。
商業企業主簿冊的每次認證 | 澳門元20.00元 |
如須登記的事實同時包括股東出資、房地產或其他登記單元,則須視乎情況就商業登記行為繳付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的手續費。
因對破產、無償還能力、和解、委任、延長履行債務、債權人協議或受控制的管理作出登記而繳付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須在繳交有關訴訟程序的訴訟費用時結算,登記官為此應向法院呈交有關登記的電腦副本,並附同所欠費用的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