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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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20號法律

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

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

第二條

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

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坐標及面積並經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進出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的通道由上款所指地籍圖劃定。

三、第一款所指的相關延伸區包括蓮花大橋和澳門大學連接橫琴口岸通道橋相關部分(橋墩除外),以及澳門輕軌延伸至橫琴口岸的預留空間。

第三條

在地域上的適用

一、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所包括的區域分階段啟用;各區域自其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二、為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該等區域視同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的地域。

三、如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的規定,則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視同位於氹仔島以內的地域。

第四條

行為的效力範圍

一、自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所包括的區域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為及合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範圍視為包括有關區域,不論該等行為及合同是在有關區域啟用日之前或之後作出。

二、如上款所指的行為及合同訂定或經修改後訂定其適用範圍不包括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又或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特定區域,則不適用上款的規定。

第五條

修改第3/2013號法律

第3/2013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澳門大學新校區

一、[……]

二、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隔開管理,而上款所指地籍圖中的河底專用隧道及第1/2020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第二條所指地籍圖中的通道橋為合法進出澳門大學新校區的通道。”

第六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所包括的區域的啟用日期由載於《公報》的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高開賢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