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許可安裝錄像監視系統的職權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