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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業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所指僱主須於每年一月及二月份遞交上年度曾支付或發給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僱員的二零一九年度職業稅第一組僱員或散工名表M3/M4格式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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