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20

刊登日期:

2020.2.17

版數:

46

  •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被廢止 :
  • 第42/2023號行政法規 - 個人資料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個人資料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202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仍須執行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賦予的職責,故須將該項目組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20

    刊登日期:

    2020.2.17

    版數:

    46

    • 發行並流通以“美食與甜品三——傳統民間小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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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美食與甜品三 - 傳統民間小吃」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250,000枚
    四元 250,000枚
    四元五角 250,000枚
    六元 250,000枚
    含面額十四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3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20

    刊登日期:

    2020.2.17

    版數:

    50

    • 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解除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零時零分起採取的特別措施。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解除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法規:

    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7/2020

    刊登日期:

    2020.2.17

    版數:

    50-51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疾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採取的特別措施。
    相關法規 :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1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六時起,所有屬中國內地居民的澳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須具備的入境條件。
  • 第1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六時起,屬中國內地居民的澳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須具備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 第1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六時起,解除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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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註:第15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六時起,解除第4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3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及(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疾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所有擬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且在入境前十四天內曾經到過中國內地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需在衛生當局指定的位於珠海市的地點進行醫學觀察十四天,並取得珠海市衛生部門發出的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生證明書後方可入境;

    (二)如無法取得上項所指的醫生證明書且無法返回始發地的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擬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需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進行醫學觀察。

    二、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有者遵守上款所指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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