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廢止第44/2015號行政命令。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