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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的評估,澳門將面臨新型冠狀病毒社區爆發的危險。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零時零分起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關閉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條規定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許可經營博彩活動的場所;*
* 註:第3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一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零時零分起,解除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關閉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
** 註:第5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一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零時零分起,解除第2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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