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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經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所得補充稅》核准並經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五月十一日第37/85/M號法令、六月二十日第13/88/M號法律、六月二十日第48/88/M號法令、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四月二十一日第4/97/M號法律、第12/2003號法律、第4/2005號法律、第4/2011號法律及第21/2019號法律修改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八-A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本行政法規訂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八-A條第二款(一)項所指的金額,以及該款(二)項所指的跨國企業集團經營活動紀錄的組成文件及信息範圍。
上條所指的金額定為七十億澳門元。
一、第一條所指的跨國企業集團經營活動紀錄包括下列文件:
(一)總體檔案;
(二)本地檔案;
(三)國別報告申報書。
二、上款所指的文件應包括跨國企業集團在相關財務年度的下列信息:
(一)總體檔案應備有集團的宏觀經濟資料,包括詳列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資料;
(二)本地檔案應備有集團在每一稅務管轄區關於其企業之間所採用的包括金融交易在內的商業營運的價格(下稱“轉讓定價”)的詳細交易資料,其中包括詳列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資料;
(三)國別報告申報書應備有集團在每一經營業務的稅務管轄區的收益、利潤、繳稅金額的信息以及特定的經營活動指標,包括詳列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的表格的資料。
三、為執行本條的規定,補充適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公佈的最新指引文件。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總體檔案須包括以下資料:
一、組織架構方面,說明以下事項的圖表:
(一)跨國企業集團(下稱“集團”)的法定架構及所有權架構;
(二)集團的成員實體的地理位置。
二、集團業務方面:
(一)指出產生業務利潤的重要因素;
(二)說明集團按營業額計的首五大產品或服務的供應鏈,以及佔集團營業額超過百分之五的其他產品或服務的供應鏈;
(三)列表並簡述集團的成員實體之間除研究和開發服務的安排以外的重要服務安排,並說明提供有關服務的主要地點的能力以及在分配服務成本和釐定須就該等服務支付價格方面的轉讓定價政策;
(四)說明(二)項所指的集團的產品及服務的主要地域市場;
(五)有助說明集團的成員實體對創造價值的主要貢獻的扼要的功能分析,包括所執行的主要職能、承擔的重大風險及使用的重要資產;
(六)說明在相應財務年度內發生的重要業務重組交易、收購及資產出售。
三、集團的無形資產方面:
(一)概述集團對開發、擁有和利用無形資產的整體策略,包括主要的研究和開發設施的地點,以及管理研究和開發的地點;
(二)就轉讓定價而言屬重要的集團的無形資產或其類別的列表,並識別集團中在法律上擁有或實際上控制該等無形資產的成員實體;
(三)集團的成員實體之間訂立的關於無形資產的重要協議的列表,包括分擔成本的安排、主要研究服務協議及特許協議;
(四)概述集團有關研究和開發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政策;
(五)概述集團的成員實體之間在相應財務年度內有關無形資產所享權益或控制權的任何重要轉讓,包括所涉及的成員實體、稅務管轄區及補償額。
四、集團的成員實體之間的財務活動方面:
(一)概述集團的融資方式,包括與無關聯借貸者訂立的重要財務安排;
(二)識別為集團提供中央融資功能的成員實體,包括該實體根據何地的法律組成及其實際的管理場所;
(三)概述集團對其成員實體之間融資安排的一般轉讓定價政策。
五、集團的財務狀況及稅務狀況方面:
(一)集團在相應財務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
(二)列表並簡述集團現有的單邊預先定價協議及安排,以及關於在各稅務管轄區分配收益的其他稅務裁定。
本地檔案須包括以下資料:
一、本地成員實體方面:
(一)說明本地成員實體的管理架構,本地成員實體的架構圖,並說明其管理層向誰人匯報以及該等人士的主要辦事處所在的稅務管轄區;
(二)詳述本地成員實體在相關財務年度或上一財務年度的業務及業務策略,包括指出其是否涉及業務重組或無形資產轉讓,又或是否受該等重組或轉讓影響,並解釋哪方面受該等交易影響;
(三)主要競爭對手列表。
二、受控交易方面,就每一關鍵類別的受控交易提供以下資料:
(一)說明所有關鍵的受控交易及進行該等交易的背景;
(二)就本地成員實體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每一類別的受控交易的支出及收益,而該等支出及收益須按境外付款人或收款人的稅務管轄區作細目分類;
(三)牽涉每一類別受控交易的本地成員實體的關聯企業的識別資料,以及該等企業之間的關係;
(四)本地成員實體與其任一關聯企業訂立的所有關鍵協議的副本;
(五)就已作文件紀錄的每一類別的受控交易,對本地成員實體及有關的關聯企業作出詳細的功能性對比分析,包括在相關財務年度之前各財務年度的任何變更;
(六)指出有關交易類別的最適當的轉讓定價的方法及選擇該方法的原因;
(七)指出被選為被測試方的關聯企業,以及說明倘有的選擇原因;
(八)簡述在應用轉讓定價方法時所作的重要假設;
(九)解釋倘有的進行跨年分析的原因;
(十)列表並說明倘有的被選擇且可作比較的內部或外部非受控交易,以及作轉讓定價分析所採用的財務指標的資料,包括說明可比對象搜尋方法及該等資料來源;
(十一)說明已作的可比性調整,以及指出是否已調整被測試方的業績或可比較的非受控交易,又或兩者是否均已調整;
(十二)詳述結論為受控交易的定價乃按應用經選擇的轉讓定價方法,以公平計價交易的基礎作出的原因;
(十三)簡述在應用轉讓定價方法時採用的財務資料;
(十四)現有的單邊、雙邊或多邊預先定價協議及關於受控交易的其他稅務裁定的副本。
三、財務資料方面:
(一)本地成員實體相關財務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又或無經審核財務報表時則以本地成員實體現有的相關財務年度未經審核財務報表代替;
(二)顯示在應用轉讓定價方法時採用的財務數據可與財務報表有關聯的方法的資料及分配表;
(三)關於在分析時採用的可比數據的財務數據及取得該等數據的來源的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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