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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代表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的修改文本。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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