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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太平再保險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Resseguros Taiping Limitada”,英文名稱為“Taiping Re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代理辦事處,以便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將核准的一般及特別條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代理其安排以下一般保險業務的再保險:
(一)(人身及工作)意外;
(二)疾病(短期保險);
(三)車輛;
(四)火車;
(五)飛機機身;
(六)船身;
(七)運輸途中之有價物;
(八)火災及自然現象;
(九)對(各種)保險標的物造成之損害;
(十)汽車民事責任;
(十一)飛機民事責任;
(十二)船舶民事責任;
(十三)一般民事責任;
(十四)信用(商業風險);
(十五)保證;
(十六)各種財務損失;
(十七)法律保護。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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