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一名委員如下:
張永春;
歐安利;
林金城;
陳澤武;
馬志毅;
李從正;
陳家良;
邱庭彪;
楊道匡;
張宗真;
周永豪。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