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回歸祖國二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10,000枚 |
二元五角 | 210,000枚 |
二元五角 | 210,000枚 |
二元五角 | 300,000枚 |
四元 | 300,000枚 |
四元五角 | 300,000枚 |
六元 | 30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300,000枚 |
二、上述第一至三款的郵票,發行量全數納入中國郵政及中國澳門郵電聯合發行的小全張,並以郵摺形式銷售,每冊售價為澳門元二十二元。
三、上述第四至七款的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進駐二十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50,000枚 |
二元五角 | 250,000枚 |
四元 | 250,000枚 |
四元 | 250,000枚 |
四元五角 | 250,000枚 |
四元五角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三萬一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本批示所訂的輕軌公共客運的一般條件。
二、經檢驗以適當途徑取得的運輸憑證後,方可使用輕軌公共客運服務。
三、身高不超過一米的小童須由一名成人隨行。
四、輕軌公共客運服務每日運作不少於十六小時。
五、按照訂定的時刻表,輕軌列車的正常班次為五至十分鐘,並可於周末、公眾假期或在特殊情況下增加或減少班次。
六、如變更輕軌公共客運服務的運作時間,運營者應至少兩日前讓公眾知悉。
七、運營者應在車站及網頁內公佈最新的輕軌班次資訊。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輕軌系統運營控制中心操作員及輕軌操作員的工作證式樣,上述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核准輕軌系統監察人員的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三、工作證所載資料有所變更起計十五日內,持有人須透過運營者向交通事務局申請更換工作證。
四、工作證於持有人終止有關職務之日起失效,持有人須於同日將該證交還運營者,運營者須於緊接五個工作日內將該證交還交通事務局。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
A.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284C)
B. 藍色(印刷專色Pantone 285C)
色彩說明
A.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46C)
B. 綠色(印刷專色Pantone 347C)
色彩說明
A. 紫色(印刷專色Pantone 514C)
B. 紫色(印刷專色Pantone 513C)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基於路線所包含的車站數目及距離的輕軌公共客運服務票價制度。
二、每程票價如下:
(一)
車站數目 | 基本票價 |
少於或等於三站 | 澳門元6元 |
少於或等於六站 | 澳門元8元 |
少於或等於九站 | 澳門元10元 |
少於或等於十二站 | 澳門元12元 |
(二)每個涉及媽閣站往來海洋站或橫琴站往來蓮花站的跨海段,於計算車站數目時增加一個車站;
(三)在計算車站數目時,氹仔線的協和醫院站轉乘平台不作車站計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身高不超過一米的小童和持有長者或殘疾人士電子卡的乘客豁免支付費用。
四、除上款規定外,十二歲以下的小童、未持有電子卡的年滿六十五歲的長者或殘疾人士和持有電子預付卡的乘客有權獲扣減票價的百分之五十。
五、持有學生電子預付卡的乘客有權獲扣減票價的百分之七十五。
六、由運輸憑證生效時起計,乘客不得在付費區停留超過60分鐘,超時每30分鐘須額外支付金額相當於第二款規定的最低票價的費用,但屬具合理理由或經運營者許可的情況除外。
七、遺失運輸憑證者,須支付相當於第二款規定的最高票價的費用。
八、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設立和提供輕軌運輸憑證的規定。
二、輕軌運輸憑證如下:
(一)可按不同票價金額供一般乘客使用的單程代幣;
(二)供一般乘客使用的電子預付卡;
(三)供學生使用的電子預付卡;
(四)供長者使用的電子卡;
(五)供殘疾人士使用的電子卡。
三、取得上款(三)項至(五)項所指的輕軌運輸憑證須符合以下有關要件:
(一)學生電子預付卡:為在本地教育機構就讀學習期相當於一學年或以上的學生,以及在外地就讀學習期相當於一學年或以上的澳門居民學生;
(二)長者電子卡:為年滿六十五歲的澳門居民;
(三)殘疾人士電子卡:為持有澳門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士。
四、輕軌運輸憑證由運營者發出,第二款(二)至(五)項的輕軌運輸憑證也可由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發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長者和殘疾人士的電子卡及學生的電子預付卡屬個人性質,且不得轉讓,僅可由有關持有人使用。
六、運營者就第二款(三)至(五)項所指的輕軌運輸憑證的首次發出免費,每次更換須支付澳門元三十元的費用,而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及更換輕軌運輸憑證的支付條件由其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七、輕軌運輸憑證可從運營者取得,尤其在車站的售票處或自動售票機取得,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發出的運輸憑證可從其指定地點取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八、運營者可發行具有紀念性質的輕軌運輸憑證。
九、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負責輕軌系統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的調查負責人和調查員的工作證式樣,該式樣分別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工作證於持有人終止有關職務時失效,持有人須自該日起十日內將該證交還交通事務局。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色彩說明
A. 橙色(印刷專色Pantone 176C)
B. 橙色(印刷專色Pantone 17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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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橙色(印刷專色Pantone 176C)
B. 橙色(印刷專色Pantone 17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