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及(九)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中級法院司徒民正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終審法院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周艷平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三、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張穎彤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