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設立石排灣公立學校(下稱“學校”),該校根據適用法例實施各階段的正規教育。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22號行政法規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22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