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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二十條第六款及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經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附件一《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中(二)經常收入第10點“預算執行結餘分享”。
二、將上款所指附件中(三)資本收入第29點“其他資本收入”的內容修改如下:
“〔……〕
本章分為五節,包括:
〔……〕
29-04 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百分之三);
〔……〕”
三、廢止第一款所指附件中(七)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的經濟分類編號及名稱表格第10章“預算執行結餘分享”及第31節“結餘分享”。
四、於第一款所指附件中(七)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的經濟分類編號及名稱表格內增加下列內容:
編號 | 名稱 | |
章 | 節 | |
29 | 04 | 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百分之三) |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編製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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