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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名為“火車”的一般保險項目,並將該項目附加於第29/2002號行政命令、第7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45/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85/201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許可經營的項目上。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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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安達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名為“火車”的一般保險項目,並將該項目附加於一月二十五日第14/99/M號訓令、第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99/2017號行政命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上。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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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經營名為“火車”的一般保險項目,並將該項目附加於第22/2005號行政命令、第4/2007號行政命令、第4/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129/2009號行政命令及第46/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許可經營的項目上。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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