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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澳門旅遊學院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在更換與澳門旅遊學院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本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旅遊學院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式樣1 | 式樣2 |
色彩說明:
A. 黃色(印刷專色143C/122U)
B. 灰色(印刷專色430C)
C. 澳門旅遊學院的中、葡、英文名稱為黑色
D. 藍色(印刷專色 279C)
E. 中、葡文的「澳門」字樣為黑色
字樣說明:
中文:“澳門旅遊學院”採用“Mono Hei”字體。
葡文及英文:“INSTITUTO DE FORMAÇÃO TURÍSTICA DE MACAU”及“Macao Institute for Tourism Studies”採用“Optima”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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