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商學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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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商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領域:工商管理。

二、課程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6學分。

附件二

商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管理導論 必修 45 3
微觀經濟學 " 45 3
宏觀經濟學 " 45 3
商業倫理與企業社會責任 " 45 3
財務會計導論 " 45 3
管理會計導論 " 45 3
財務學原理 " 45 3
組織行為學 " 45 3
商業傳意 " 45 3
企業法律環境 " 45 3
商務統計 " 45 3
管理資訊系統 " 45 3
營運管理 " 45 3
市場營銷 " 45 3
戰略管理 " 45 3
品牌管理 " 45 3
供應鏈管理 " 45 3
財務管理 " 45 3
成本與管理會計 " 45 3
電子商務 " 45 3
消費者行為 " 45 3
人力資源管理 " 45 3
管理心理學 " 45 3
企業資源規劃 " 45 3
項目管理 " 45 3
客戶關係管理 " 45 3
銷售管理 " 45 3
實習及報告 " 800 15
英文I " 45 3
英文II " 45 3
中文閱讀與寫作 " 45 3
數學與邏輯 " 45 3
中西文化通論 " 45 3
資訊科技 " 30 2
社會學 " 30 2
心理學導論 " 30 2
體育與競技 " 30 2
科學與技術專題 " 30 2
社會科學專題 " 30 2
人文藝術專題 " 30 2
憲法與基本法概論 " 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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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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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建築學。

二、專業範疇:

(一)建築遺產保護;

(二)濱水都市建築與設計。

三、課程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授課形式:面授。

六、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4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上述課程的運作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本批示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的學科單元/科目,而不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論文,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附件二

建築學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設計研究方法 必修 45 3
進階建築與環境設計(一) " 45 3
進階建築與環境設計(二) " 45 3
建築環境控制專題 選修 45 3
建築再利用與文化創意 " 45 3
歷史建築保護與再利用 "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建築遺產保護
都市發展與空間構成理論研究 必修 45 3
學術專題項目 " 1
專業實習 " 100 3
畢業設計 " 6
 
濱水都市建築與設計
濱水都市與可持續建築設計原理 必修 45 3
學術專題項目 " 1
專業實習 " 100 3
畢業設計 " 6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9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4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三門必修及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表二的已選專業範疇四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3學分;表三的論文佔9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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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建築學博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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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建築學博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知識範疇:建築學。

二、研究範疇:

(一)都市設計與更新改造;

(二)建築可持續設計。

三、課程期限:三年。

四、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五、授課形式:面授。

六、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7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附件二

建築學博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設計研究方法高階 必修 45 3
建築學專題 " 45 3
當代建築綠色設計與方法研究 選修 45 3
建築與文化遺產保護研究 " 45 3
產業發展規劃與設計理論研究 " 45 3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都市設計與更新改造
都市與建築發展史 必修 45 3
學術專題項目 " 1
專業實習 " 200 6
畢業設計 " 6
 
建築可持續設計
建築可持續設計專題 必修 45 3
學術專題項目 " 1
專業實習 " 200 6
畢業設計 " 6

表三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面授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12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7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兩門必修及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9學分;表二的已選研究範疇的四門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6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