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66/201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2/2019
刊登日期:
2019.10.21
版數:
2444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至二十二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