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六十四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定。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