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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統計暨普查局執行蒐集及控制統計資料職務人員的工作證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88毫米x62毫米,並印有統計暨普查局彩色標誌。
三、工作證由統計暨普查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在持證人相片的右下角蓋上統計暨普查局專用鋼印以資認證。
四、工作證持有人在終止或中止擔任職務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五、廢止八月三十一日第181/92/M號訓令。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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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撤銷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屬項目組性質的“運輸基建辦公室"。
二、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服務的人員,可選擇轉到交通事務局,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三、上款所指的轉入,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名單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四、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第二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均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五、在本批示生效前已由運輸基建辦公室開設的工作人員招聘開考,包括已完成但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仍然有效。
六、執行本批示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交通事務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為此而動用的撥款承擔。
七、因運輸基建辦公室的人員轉入及該辦公室運作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交通事務局預算的撥款承擔。
八、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原分配予運輸基建辦公室的預算的結餘轉移予交通事務局預算。
九、原分配予運輸基建辦公室的一切動產,按法定手續轉移予交通事務局管理。
十、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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