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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9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船舶商業登記手續費表,該手續費表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在適用船舶商業登記手續費表時,須遵守十二月十三日第522/99/M號訓令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規則。
在第12/2019號法律生效之日前已於海事登記作登錄的船舶,如在上述法律生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申請登記,豁免首次商業登記的手續費。
本行政命令自第12/2019號法律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以登錄方式作出的每一船舶的首次登記 | 澳門幣1,000.00元 |
二、以登錄方式作出的其他事實的登記 | 澳門幣1,000.00元 |
每一附註 | 澳門幣200.00元 |
提出登記請求後捨棄所申請的行為及每一拒絕登記 | 澳門幣100.00元 |
一、補發登記憑證或應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替換處於不良保存狀態的登記憑證 | 澳門幣150.00元 |
二、每次對登記憑證的確認 | 澳門幣50.00元 |
一、每一證明 | 澳門幣100.00元 |
二、每次對證明的確認 | 澳門幣50.00元 |
三、每一以未經認證的影印本或電子副本方式發出的報告 | 澳門幣20.00元 |
一、每一對登記官的決定提出的申訴 | 澳門幣3,000.00元 |
二、對拒絕發出證明或對登記行為收費的申訴 | 澳門幣1,000.00元 |
三、提出聲明異議無須繳付以上兩款規定的手續費。
四、如在申訴後再提起司法申訴,第一款規定的手續費只收取一次。
五、如申訴理由成立,須退回所收取的款項;如申訴僅部分理由成立,則退回所收取的款項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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