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市開設分行,從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許可經營之業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9號行政法規(第15/2019號法律《關於毛坯鑽石國際貿易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執行法》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一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證書的式樣。
二、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二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毛坯鑽石經濟活動經營准照的式樣。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