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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40/2018號及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二十四條修改如下:
“
項目 | 費用/價金* (澳門幣) |
第二十四條──港珠澳大橋的車輛通行 | |
一、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抽籤) | |
(一)發給配額或續期(三年期) | $ 1,000.00 |
(二)[……] | |
二、[……] |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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