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經第3/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二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修改如下: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一般組織結構為:
a)校董會;
b)領導層;
c)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d)研究及發展廳,下設學術研究及協調處以及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
e)教務廳,下設高等教育處以及綜合培訓處;
f)總務廳,下設資源管理處。
二、〔……〕
三、〔……〕
一、校董會是負責訂定及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關於恆常優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培訓的教學策略的最高機關,旨在謀求及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公共安全具備更佳的條件,其組成如下:
a)保安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b)警察總局局長;
c)海關關長;
d)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e)治安警察局局長;
f)消防局局長;
g)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h)懲教管理局局長;
i)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
j)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研究及發展廳廳長;
l)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
m)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廳長;
n)兩名教學人員代表;
o)一名高等教育局代表;
p)三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在學術上公認傑出的人士;
q)不超過三名的其他具聲望的人士,尤其是貫徹高等教育範疇的宗旨的團體的代表。
二、上款n至q項所指的成員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三年。
三、校董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開,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四、校董會具職權制訂其運作規章。
五、校董會成員依法收取出席費。
領導層由一名校長及一名副校長組成;副校長在校長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校長。
一、校長的主要職權為:
a)與高等教育場所及其他實體聯繫時代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核准年度活動編排表及每一學年的計劃;
c)呈交主管實體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課程的計劃,並促進有關計劃的恆常更新;
d)核准上項所指課程學科的內容;
e)促進制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其附屬單位的內部規章,以優化相關的運作;
f)在教學、紀律、人員及設施的安全範疇上,制定指令及監督其執行;
g)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其他教育機構的關係及合作;
h)召開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會議;
i)制定活動的年度報告;
j)編製預算建議及監控相關的財政執行;
l)促進有助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制定的公共政策方向內所包括的警務理論及安全的學術文化建設的舉措及活動;
m)管理紀律及其他尤其涉及在職意外及損毁的行政程序;
n)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的職權。
二、校長可將認為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良好運作的職權作轉授。
三、為學術代表方面的效力,校長具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所指的高等院校院長的同等地位。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是負責訂定所開辦課程的學術及教學事宜的諮詢機關,尤其關於各項課程的學習內容及其他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學活動相關的問題,其組成如下:
a)校長,由其主持;
b)副校長;
c)研究及發展廳廳長;
d)教務廳廳長;
e)各學位課程的課程主管;
f)各組學科的教學人員代表最少五名,具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獲優先考慮。
二、上款f項所指的人士透過公佈於《公報》的保安司司長批示委任。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開,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具職權制訂其運作規章。
五、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成員依法收取出席費。
研究及發展廳的主要職權為:
a)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所適用的教學指引及教學方法提出建議;
b)編製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的大綱;
c)對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的計劃及大綱所投入的人力及物力資源,作出統籌及妥善管理;
d)監督及恆常評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的計劃及大綱的執行;
e)統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的學生的學業成績及評核;
f)評核教學人員的表現,並適當地就聘用、合同續期或終止提出建議;
g)促進警務及公共安全方面的學術研究;
h)製作關於警務學術研究的刊物;
i)促進應用於教學方面的資訊科技的恆常更新;
j)提供專門輔助學生的圖書館設施及設備,並就有關借用服務作出規範;
l)與領導層保持恆常及持續的接觸及互動,並就一切認為有利於推動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學工作的事宜提出建議,以確保學術上與時並進;
m)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筆譯及傳譯工作。
學術研究及協調處的主要職權為:
a)規劃及協調學校活動及課外活動;
b)組織及安排輔助教學的材料;
c)促進學術活動、體能訓練及一般訓練之間更佳的協調;
d)組織及更新關於教育活動的資料庫;
e)編製課餘年度文化活動計劃草案。
一、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的主要職權為:
a)向社會及傳媒推廣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形象及角色,安排宣傳活動;
b)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舉辦的活動範圍內提供禮賓工作方面的協助;
c)協助領導層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建立合作關係;
d)協助領導層製作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活動的宣傳刊物,以及促進所開展的學術工作的宣傳;
e)在一般公共關係範疇上協助領導層。
二、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還負責向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諮詢機關提供行政支援。
教務廳的主要職權為:
a)協助投考人進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職程;
b)按照相關適用的法例,為保安學員在體能、技術、道德及公民教育等方面計劃、籌備及開辦職前培訓;
c)計劃、籌備及開辦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各項職務所需的在職培訓課程及訓練活動;
d)關注應用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資訊科技的發展,並教導學生使用有關科技的技巧;
e)安排其他培訓活動,尤其是座談會、研討會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習訪問;
f)協助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研究專業知識及技術方面的改善措施,並將其應用於訓練上;
g)協助研究及編製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培訓及進修計劃,以提升工作成效和效率,以及人員的素質;
h)推動舉辦為加強民防方面的防災意識及保障自身安全的活動;
i)統籌各項公民教育及推廣警務與安全知識的青年活動;
j)推動警察文化的建設及加強的工作。
高等教育處的主要職權為:
a)為學位課程的學生提供行政上的高等教育輔助及進行適當的道德及公民教育,以及技術及體能培訓;
b)弘揚團隊精神及使命感,以及將學生的個人發展融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道德理念及職業道德中,並在需要時向其提供社會心理輔導;
c)促進對學生的在學行為、道德及公民品格的長期評核措施;
d)執行由教務廳所制定的教學計劃,並輔助編製其所負責的教材及對學位課程的學生進行評核;
e)向其所負責的學生提供接觸及學習運用新科技的機會。
一、綜合培訓處的主要職權為:
a)為進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職前培訓課程的保安學員舉辦為履行職務所需的體能、技術策略、道德及公民教育方面的基礎訓練;
b)籌備及舉辦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結業典禮;
c)向其所負責的學生提供接觸及學習運用新科技的機會;
d)負責訓練設施、學生營房、學生用品及制服分發的管理;
e)輔助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計劃、籌備及開辦各職位及職級晉升的培訓課程;
f)就已開展的培訓活動製作報告,並評估相關培訓活動及進修計劃的執行進度;
g)組織及提供關於訓練工作的輔助文獻及刊物,並對其作出定期更新;
h)根據相關的行動計劃,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負責執行的演習,民防活動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
i)執行各項推廣警務及安全知識以及公民教育的青年活動。
二、綜合培訓處的教官團隊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所指派的人員組成。
一、總務廳負責計劃、統籌及監督關於人事管理、物資管理、財政資源、後勤輔助、膳食供應及衛生輔助的行政管理及輔助事宜,以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良好運作,尤其是:
a)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文件檔案的保存;
b)對上級指定的指引性文件作出有效管理;
c)執行紀律及其他尤其涉及在職意外及損毁的行政程序;
d)計劃、組織及監督設施、物料及設備的維護及保養;
e)確保受訓人員的福利、衛生、膳食及住宿;
f)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程序的執行;
g)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車輛、設備及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及清潔;
h)組織、統籌及監管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維修工場的內部運作;
i)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整體利益提供行政及後勤的運輸服務;
j)向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的人員及受訓人員提供衛生護理輔助,並對相關的藥物及衛生物資作補給及管理;
l)協助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舉辦的課程的入學試程序中的體格檢查工作;
m)確保烹調及對有權用餐者提供膳食和監察其質量,並且安排食材的取得、儲備及保存;
n)確保通訊及資訊系統與設備的維護及技術輔助;
o)保障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二、總務廳還負責計劃及統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負責的民防工作。
資源管理處的主要職權為:
a)組織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制定及監管年假計劃及休假;
b)處理與人員調動有關的事務;
c)更新在職人員表,並制定來年的人員需求計劃;
d)處理人員的評核程序;
e)建議對提高人員的士氣所需的活動及處理其他關於人事管理的事宜;
f)為準備預算提案,制定取得資產及勞務的年度需求計劃的建議書,並在經核准後,統籌及監管計劃的執行,以取得計劃內所載的設備及物資;
g)遵守規範性規定,負責物資的供應、分配及報廢工作;
h)更新財產清冊,對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負責的一切物資進行記帳及監管,以及監督庫存物資的存貨及保存情況;
i)協調處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文件檔案的保存;
j)按上級指示,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制定的指引性文件作出登記、分發及存檔;
l)輔助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研究及發展廳舉辦學位課程的入學試;
m)執行一切行政及紀律的事務。
一、〔……〕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還開辦以下課程:
a)授予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專業監獄安全學士學位的警官培訓課程;
b)授予證書的指揮及領導課程,該課程是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士學位課程的補充課程,目的是強化警官及消防官的領導能力,使他們能勝任指揮及領導職務;
c)為進入治安警察局人員職程、消防局人員職程、海關關員職程及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職程的培訓課程;
d)警官及消防官進修課程;
e)晉升課程;
f)其他在職培訓課程。
一、獲錄取的投考人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註冊及在有關開考所指年級及課程登記後,方取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資格。
二、〔……〕
三、〔……〕”
在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內增加第一-A條、第二十三-A條及第二十三-B條,內容如下: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職責為:
a)開辦授予警務科學學士學位、監獄安全學士學位及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學位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官員培訓課程;
b)在內部公共安全、刑事科學、災難及拯救、民防、關務及海上運輸監察活動及監獄安全專題範疇上,自行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合作開辦授予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的課程;
c)開辦授予文憑或證書的其他課程;
d)與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合作開辦相關職程內的晉升課程,以及簽發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e)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公務人員,以及經上級批准的其他有興趣人士開辦專題課程;
f)促進與公共安全,尤其是公共秩序、刑事調查、監獄系統統籌及管理、關務及海上運輸監察活動、災難、拯救及民防相關專題的具學術性質的研究及調查;
g)促進安全及保障自身安全的文化方面的公共教育;
h)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智慧警務”的發展組織相關訓練及培訓活動;
i)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地公共安全及保安領域的學術及培訓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還負責為進入治安警察局人員職程、消防局人員職程、海關關員職程及獄警隊伍人員職程的投考人進行職前培訓。
三、根據相關的整體規劃,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還負責協助民防活動。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只要遵守載於高等教育法例內的核准及登記要件,且在不影響其他同類課程的情況下,還可自行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在學術上獲得公認的高等院校聯合開辦頒授碩士或博士學位的課程,尤其是在以下的知識領域:
a)治安管理;
b)消防安全及災難救援;
c)關務活動及海上安全活動;
d)刑事調查及科技警察;
e)犯罪學;
f)民防;
g)社會重返及教育監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各高等教育課程的課程內容、評鑑模式及課程計劃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一、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所指附件A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部分的附件一取代。
二、第3/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及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一條第二款所指附件一所載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者取代。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的編制內的相應職位。
二、領導及主管人員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載的新架構規定的官職,而有關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維持原來的任期。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以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新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以上各款所指的轉入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將該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五、以派駐或徵用的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擔任職務的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為職程效力,其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原職位的服務時間內。
六、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本條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提述。
廢止:
(一)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九條;
(二)經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條至第五十二條,以及附件A。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職位 | 官職/職務 | 數量 |
校長 | 1 | |
副校長 | 1 | |
警務總長/消防總長/關務總長 |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五十三條、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及第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第二條的規定 | 3 |
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 | 5 | |
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 | 5 | |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 | 5 | |
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 | 9 | |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 | 11 | |
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 | 21 | |
警員/消防員/關員/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一等關員 | 14 |
原官職 | 轉入的官職 |
校長 | 校長 |
副校長 | 副校長 |
教務廳廳長 | 研究及發展廳廳長 |
總務廳廳長 | 總務廳廳長 |
教務輔助處處長 | 綜合培訓處處長 |
資源管理處處長 | 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處長 |
服務輔助處處長 | 資源管理處處長 |
學生隊伍隊長 | 高等教育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