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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7/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行政長官職務的臨時代理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106/2019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