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私立高等院校運作執照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執照由高等教育局局長簽署,並蓋上該局的鋼印加以確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及第9/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7/2007號、第21/2010號、第9/2013號行政法規及第6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一百零一萬三千一百元及一百一十一萬一千三百元;
(二)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三十四萬三千一百元;
(三)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一百五十二萬三千四百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7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幼兒教育:澳門幣二萬零三百元;
(二)小學教育:澳門幣二萬二千四百九十元;
(三)中學教育:澳門幣二萬四千八百一十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法院大樓」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五角 | 250,000枚 |
四元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
主席:唐曉峰
委員:黎裕豪
戴祖義
高炳坤
容光亮
陳致平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第12/2012號法律及第9/2016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各候選名單在二零一九年立法會補選的開支限額定為$3,549,622.00(澳門幣叁佰伍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四)及(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30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載於該批示附件的《出納活動的規則及帳目的編製規則》的IX及X部分的內容修改如下:
“IX. 現金收付制會計制度的會計規則
〔……〕
十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及在外地運作的項目組的會計處理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及在外地運作的項目組,應按財政局訂定的固定匯率將外幣折算為澳門元記帳。
〔……〕
(二)〔……〕
〔……〕
i)〔……〕
ii)如實際金額多於帳面上的金額,其差異應記錄在出納活動內;如屬預算撥款登錄於自治部門及機構本身預算並在外地運作的項目組,則其差異應記錄為收入。
(三)〔……〕
每一年度結束時,駐外辦事處及在外地運作的項目組應將其外幣結餘,不論分別是包括現金,以及往來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結餘的預算執行結餘或出納活動結餘,按相關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匯率折算為澳門元。由於不涉及實際現金流入或現金流出,因此,折算所產生的差額應記錄於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或負債的帳目內。
X. 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的會計規則
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制度的部門及機構不適用出納活動的規則,而其記帳規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九財政年度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