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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船級社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授權中國船級社為澳門籍船舶進行法定檢驗服務之協議》。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