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3/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二十三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一、授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二、保安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