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以及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核准下列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一)的士站標誌;
(二)的士上落客區標誌;
(三)的士落客區標誌。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的士站標誌的式樣
色彩說明:底色為綠色、圖文為白色。
規格:式樣為正方形,正常尺碼的邊長為60厘米,縮小尺碼的邊長為40厘米。
色彩說明:底色為綠色、圖文為白色。
規格:式樣為長方形,正常尺碼的長度為60厘米,寬度為36厘米;縮小尺碼的長度為40厘米,寬度為24厘米。
二、的士上落客區標誌的式樣
色彩說明:底色為綠色、圖文為白色。
規格:式樣為正方形,正常尺碼的邊長為60厘米,縮小尺碼的邊長為40厘米。
色彩說明:底色為綠色、圖文為白色。
規格:式樣為長方形,正常尺碼的長度為60厘米,寬度為36厘米;縮小尺碼的長度為40厘米,寬度為24厘米。
三、的士落客區標誌的式樣
色彩說明:底色為綠色、圖文為白色。
規格:式樣為正方形,正常尺碼的邊長為60厘米,縮小尺碼的邊長為40厘米。
色彩說明:底色為綠色、圖文為白色。
規格:式樣為長方形,正常尺碼的長度為60厘米,寬度為36厘米;縮小尺碼的長度為40厘米,寬度為24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