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3/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9

刊登日期:

2019.5.27

版數:

1769-1772

  • 核准經濟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B條第二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的經濟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附件

    經濟局人員彈性工作時間規章

    第一條

    範圍

    一、本規章適用於經濟局工作人員,但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二、經濟局局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以批示方式指定須遵守彈性工作時間的工作人員。

    第二條

    工作時段制度

    一、每周正常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一至星期四的每日工作時數為七小時十五分鐘,而星期五的工作時數為七小時。

    二、除必須出勤的工作時段,該時段稱為固定時段,每天餘下時間可由工作人員按下條所定時限自行選擇上班和下班時間。

    三、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所提供的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十五分,星期五則為八小時;或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所提供的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十五分,星期五則為六小時,但不妨礙第一款的規定。

    第三條

    每日彈性工作時間

    一、按照下列各款的規定,容許彈性工作時間。

    二、訂定下列必須出勤的固定時段:

    (一)上午時段: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自下午三時至五時。

    三、訂定下列彈性出勤並可計算為正常工作時數的可變時段:

    (一)上午時段:自八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及十二時三十分至一時三十分;

    (二)下午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二時至三時及五時十五分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二時至三時及五時至六時。

    四、在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三時之間必須扣除一小時為午膳時間。

    五、基於工作需要並經適當說明理由,上級可指定彈性工作時間的任何人員於可變時段內上午及下午的上下班時間。

    第四條

    補時制度

    一、訂定在可變時段內補償工作時間的制度,但不得影響常規和有效的服務運作。

    二、補時按上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時段內以延長正常工作時段的方式進行。

    三、如工作人員開始享受年假或進入缺勤期間,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的缺勤而尚有本周的工作日所欠的時數,則須自返回部門工作後的七個工作日內補回。

    四、工作人員每周不可欠時,亦不可將每周超出的工作時數轉移至下周。

    第五條

    缺勤

    一、因豁免上班、補假日、年假、合理缺勤或因引致工作人員不返回部門的其他合法情況而導致缺席,為計算每周的工作,即星期一至星期四為七小時十五分鐘,而星期五為七小時,均視作實際提供服務。

    二、未於第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任一固定時段出勤,或每日結算所欠的上班時數少於第二條第三款每日最少工作時數的規定,視作缺勤。

    三、對上款所指的缺勤,工作人員可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一般規定,以書面形式向經濟局局長解釋。

    四、如工作人員未在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間內補回所欠時數,須作不合理缺勤記錄,但經作出解釋且為上級所接納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

    監督和記錄出勤

    一、上下班紀錄必須由工作人員本人在設於經濟局的出勤監督儀器上記錄。

    二、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由電腦記錄;具體工作時數,由行政及財政處在資訊處的協助下計算,並由經濟局的附屬單位作有關通知。

    三、工作人員可在經濟局的員工出勤紀錄系統內查閱各自的實際上下班時間。

    四、凡無第一款所指出勤紀錄者,視為不遵守熱心義務;但監督儀器發生故障或不能運作,又或工作人員在員工出勤紀錄系統或在專用表格上提交合理解釋,並自獲通知起二日內將之提交具權限的主管或領導批示接納者除外。

    五、就出勤紀錄的異議,自獲通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出。

    六、出勤紀錄倘須更正,應在異議獲具權限的主管或領導批示接納後作出。

    第七條

    最後規定

    因適用本規章而引起的疑問,由經濟局局長以批示解決。

    法規:

    第54/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9

    刊登日期:

    2019.5.27

    版數:

    1772-1773

    • 訂定經濟局資訊處執行系統操作人員以及行政及財政處在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執行公眾接待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
    廢止 :
  • 第121/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經濟局青年創業孵化中心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九-F條第二款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公務人員團體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經濟局資訊處執行系統操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一時至四時十五分,星期五則為一時至四時。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十一時至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三時至七時十五分,星期五則為三時至七時。

    二、訂定經濟局行政及財政處在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執行公眾接待工作人員的特定工作時間如下:

    (一)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八時四十五分至十一時五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一時二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則為一時二十分至五時十五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九時三十分至中午一時三十五分,星期五則為九時四十五分至中午一時三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三時零五分至六時十五分。

    三、由經濟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各特定工作時間之工作人員。

    四、廢止第121/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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