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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六款,行文如下:
“六、採用獲交通事務局核准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信用機構推出的電子方式支付車資的乘客,其適用的票價及乘車條件與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的持卡乘客相同。”
二、上述批示原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相應改為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滿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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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所指的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如下:
(一)移走: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二)存放:澳門幣一百元,自車輛被移至存放地點時起計,以每二十四小時為一計算單位,不足二十四小時亦作一單位計算。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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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內之的士准照、執照及的士駕駛員證的式樣。
二、經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4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如下:
“
項目 | 費用/價金* (澳門幣) |
第一條——的士准照及執照 | |
一、簽發 | 透過公開競投或豁免公開競投 |
二、補發、更換或附註 | $300.00 |
三、[……] | |
第二條——的士駕駛員證 | |
一、[……] | |
二、[……] | |
三、簽發(包括當年年度費用) | $ 800.00 |
四、年度費用、續期、補發或更換 | $ 100.00 |
”
三、第3/201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五款所指繳付年度費用的期間為每年一月至二月。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的士准照的式樣
二、的士執照的式樣
三、的士駕駛員證的式樣
被廢止 : | |||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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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服務收費如下:
(一)落旗──自乘客上車並指明目的地起計,首1600米澳門幣19元;
(二)每跳──落旗後,每240米澳門幣2元;
(三)等候──應乘客要求或在行車過程中所需的停車等候時間,每分鐘澳門幣2元;
(四)應乘客要求運載的、置於行李廂內的每件行李──澳門幣3元。
二、除上款所指的費用外,尚包括倘有的下列費用:
(一)如的士由氹仔往路環時,須繳附加費澳門幣2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幣5元;
(二)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路氹邊檢大樓的士站或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元5元;*
(三)如屬持有按照第3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發出的特別准照之的士提供的即時電召服務,須繳電召費澳門幣5元,只要接載乘客時未超過約定時間十分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如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屬其所要求的車型接載,則無須繳付上款(三)項所指的費用。
四、按新收費檢定計程錶的日期由交通事務局訂定,檢定前應在的士計程錶旁張貼由該局發出的新舊收費對照表。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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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鏡海歸帆圖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50,000枚 |
三元 | 250,000枚 |
四元五角 | 250,000枚 |
五元五角 | 250,000枚 |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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