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9

刊登日期:

2019.5.27

版數:

1761

  • 增加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內的第六款。
相關法規 :
  • 第50/88/M號法令 - 核准澳門運輸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礎。
  • 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票價。
  •  
    相關類別 :
  • 陸地運輸制度 - 交通事務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 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內增加第六款,行文如下:

    “六、採用獲交通事務局核准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信用機構推出的電子方式支付車資的乘客,其適用的票價及乘車條件與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的持卡乘客相同。”

    二、上述批示原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相應改為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及第十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後滿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9

    刊登日期:

    2019.5.27

    版數:

    1762

    • 訂定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所指的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
    相關法規 :
  • 第3/2019號法律 -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所指的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如下:

    (一)移走: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二)存放:澳門幣一百元,自車輛被移至存放地點時起計,以每二十四小時為一計算單位,不足二十四小時亦作一單位計算。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9

    刊登日期:

    2019.5.27

    版數:

    1762-1768

    • 核准的士准照、執照及的士駕駛員證的式樣以及修改《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一條及第二條。
    相關法規 :
  • 第3/2019號法律 -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 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 - 駕駛准照及執照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車輛的進口、商標和型號認可以及檢驗 - 駕駛學校及教學 - 汽車登記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內之的士准照、執照及的士駕駛員證的式樣。

    二、經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4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如下:

    項目 費用/價金*
    (澳門幣)
    第一條——的士准照及執照
    一、簽發 透過公開競投或豁免公開競投
    二、補發、更換或附註 $300.00
    三、[……]  
    第二條——的士駕駛員證
    一、[……]  
    二、[……]  
    三、簽發(包括當年年度費用) $ 800.00
    四、年度費用、續期、補發或更換 $ 100.00

    三、第3/201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五款所指繳付年度費用的期間為每年一月至二月。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一、的士准照的式樣

    二、的士執照的式樣

    三、的士駕駛員證的式樣

    法規:

    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9

    刊登日期:

    2019.5.27

    版數:

    1768-1769

    • 訂定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收費。
    被廢止 :
  • 第2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收費。
  •  
    已更改 :
  • 第16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  
    相關法規 :
  • 第3/2019號法律 -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 第3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為作出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批給進行公開競投,以批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不多於一百部特別的士經營所指定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權利。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服務收費如下:

    (一)落旗──自乘客上車並指明目的地起計,首1600米澳門幣19元;

    (二)每跳──落旗後,每240米澳門幣2元;

    (三)等候──應乘客要求或在行車過程中所需的停車等候時間,每分鐘澳門幣2元;

    (四)應乘客要求運載的、置於行李廂內的每件行李──澳門幣3元。

    二、除上款所指的費用外,尚包括倘有的下列費用:

    (一)如的士由氹仔往路環時,須繳附加費澳門幣2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幣5元;

    (二)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路氹邊檢大樓的士站或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元5元;*

    (三)如屬持有按照第3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發出的特別准照之的士提供的即時電召服務,須繳電召費澳門幣5元,只要接載乘客時未超過約定時間十分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6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如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屬其所要求的車型接載,則無須繳付上款(三)項所指的費用。

    四、按新收費檢定計程錶的日期由交通事務局訂定,檢定前應在的士計程錶旁張貼由該局發出的新舊收費對照表。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9

    刊登日期:

    2019.5.27

    版數:

    1769

    • 發行並流通以“鏡海歸帆圖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發行並流通以「鏡海歸帆圖 二」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250,000枚
    三元 250,000枚
    四元五角 250,000枚
    五元五角 250,000枚
    含面額十二元郵票之小型張 25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六萬二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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