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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4/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經第6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7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第7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指者)

不同學歷及是否具備相應師範培訓情況下

第六級教學人員的每月津貼金額

學歷 具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具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不具高等學歷
師範培訓 具師範培訓 不具師範培訓 具師範培訓 不具師範培訓 具師範培訓 不具師範培訓
代號 XLF XLS XBF XBS XNF XNS
金額 $6,170 $4,930 $5,220 $4,760 $4,210 $2,920

葡文版本

第55/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經第6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附件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貼每月金額

師範培訓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學歷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6,170.00 $4,930.00
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5,220.00 $4,760.00
不具備高等學歷 $4,210.00 $2,920.00

葡文版本

第5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大專助學金發放規章》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大專助學金的名額如下:

(一)貸學金:不設名額限制;

(二)獎學金:四百九十名;

(三)特別助學金:五百名;

(四)特殊助學金:五十五名。

二、補充援助的名額如下:

(一)住宿貸款:七百名;

(二)啓程旅費及回程旅費貸款:二百五十名。

三、由貸學金轉為獎學金的轉換名額為五十名。

四、貸學金和補充援助申請人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如下:

家團成員人數 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
(澳門幣)
1 16,920.00
2 31,080.00
3 42,840.00
4 52,080.00
5 58,800.00
6 65,520.00
7 72,240.00
8人或以上 78,840.00

五、貸學金及獎學金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國家及地區 每月發放金額
(澳門幣)
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4,100.00
內地 4,10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6,200.00
台灣 4,100.00
其他國家和地區 6,200.00

六、特別助學金的每月發放金額相等於上款訂定的金額另加百分之二十。

七、向特別助學金受益人發放的啓程及完成整個課程後回程的旅費資助金額上限各為$6,500.00(澳門幣陸仟伍佰元)。

八、特殊助學金的發放金額相等於學費總額。

九、向特殊助學金受益人發放資助的金額上限如下:

資助項目 發放金額上限
(澳門幣)
住宿資助 每月 3,500.00
啓程旅費及完成整個課程後回程旅費資助 每程 6,500.00

十、補充援助的發放金額上限如下:

補充援助項目 發放金額上限
(澳門幣)
住宿貸款 每月 2,350.00
啓程旅費及回程旅費貸款 每程 6,500.00

十一、廢止第8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學校年度的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