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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葡萄牙共和國經濟部旅遊培訓合作備忘錄》。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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