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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由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後經第11/2012號法律及第13/201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總核算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一)助理檢察長米萬英,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檢察官郭健雄;
(三)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
(四)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程綺雲;
(五)行政公職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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