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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82/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的預算總額$32,453,200.00(澳門幣叁仟貳佰肆拾伍萬叁仟貳佰元整)為限。

第二條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授權。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