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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的預算總額$32,453,200.00(澳門幣叁仟貳佰肆拾伍萬叁仟貳佰元整)為限。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授權。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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