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8/2014號法律第五條及第十條修改如下:
一、〔……〕
二、上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的受地質條件限制而僅可採用連續施工作業的特殊工藝的例外情況。
三、上條第三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的受地質條件限制而僅可採用該款所指的設備的例外情況。
四、上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例外情況。
五、〔……〕
六、〔……〕
七、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指的許可批示應張貼於工程地點的當眼處。
八、負責協調、執行及監察工程的公共部門和實體應將許可批示的內容通知環境保護局,而該局應於其互聯網網站公佈有關批示的主要內容。
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二十二時至翌日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二十三時至翌日九時的時段,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但屬下列情況則除外:
(一)根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獲適當許可舉行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
(二)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
(三)經行政長官批示適當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活動,有關批示公佈於環境保護局互聯網網站。”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