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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將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1/99/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400/2005號、第205/2012號和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第二十五條修改如下:
一、按照公共郵政經營人與寄件人之間約定之方式及條件,接受在一個或多個區域內將無地址之函件投放於部分或全部用戶信箱內、指定建築物信箱內或從事同一職業或活動人士的信箱內。
二、〔......〕
三、如屬指定的建築物,函件之交付僅允許投放至作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的信箱,且建築物須有至少四十個獨立單位是作此用途。
四、按照與公共郵政經營人約定之方式及條件,當寄件人僅指定一個或多個區域時,應其要求,公共郵政經營人可提供一份報告,其內包含指定區域、獲投放至信箱的建築物的識別資料和派遞日期。”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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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急需解決內港水患問題及提升該區現有渠網的排洪能力,有需要保證“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建造工程”能按期完成。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市政署在下列時段進行“內港北雨水泵站箱涵渠建造工程”中涉及美基街、通商新街、燕主教街及巴素打爾古街路段的工程:
(一)自本批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自本批示公佈日起計三十天內,平日二十時至二十二時。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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