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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3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城市大學數據科學博士學位課程(中文學制)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由2018/2019學年起入讀的學生。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一、知識範疇:理學——數據科學。
二、課程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授課形式:面授。
五、報讀條件:按照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4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數據科學前沿分析研究 | 必修 | 45 | 3 |
數據挖掘理論、系統與技術 | " | 45 | 3 |
大數據決策與思維 | " | 45 | 3 |
學術專題項目 | " | — | 1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大數據與社會治理研究 | 選修 | 45 | 3 |
人工智慧與貝葉斯分析 | " | 45 | 3 |
社交網路分析 | " | 45 | 3 |
Spark大數據處理技術及應用 | " | 45 | 3 |
數據分析與商業智慧 | " | 45 | 3 |
智慧城市發展的數據邏輯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4學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0學分;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佔12學分;表三的論文佔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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