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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許可設立一間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二、公司採用的中文商業名稱為“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葡文為“Macau Renovação Urbana, S.A.”,英文為“Macau Urban Renewal Limited”。
一、為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住質素及環境,並促進經濟、社會及旅遊的發展,公司所營事業為:
(一)協調和推動一切與都市更新有關的活動,尤其是進行界定屬規劃範圍內的公共空間、基礎建設、集體設施及建築物的活化和重整工作;
(二)推動預防現存建築物老化以及衛生、美觀及安全條件惡化;
(三)推動復修空間的創新城市功能的發展。
二、公司尚可開展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商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以及開展優化澳門居民居住質素及環境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項目,但須經為此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和明示許可。*
三、為推行公司所營事業,公司可與公共或私人實體開展和訂立合作協議,以及對其他公司、財團或其他方式的組合出資。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20號行政法規
一、公司的起始資本額為澳門幣一億元,由股東按下列比例悉數認購並以現金支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百分之九十六;
(二)工商業發展基金:百分之三;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一。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日後可根據商法的規定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又或處分股份。
一、作為股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繳資本的股份由財政局持有,其餘股份由其他股東各自持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定的代表行使。
三、工商業發展基金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由其為此指定的代表行使。
一、公司根據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招聘人員。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得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公司擔任職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撥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公共實體給予的津貼構成公司的資源,且不影響依法有權享有的其他財產及收益。
一、公司章程及其修改,以行政長官公告的方式公佈於《公報》。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據商法的規定進行。
三、對設立公司所需的行為,以及修改章程及其相關的登記,均豁免公證、登記或其他種類的任何費用或手續費。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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