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8/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條第一款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證書。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