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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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1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8/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條第一款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設立《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證書。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