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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亦可採用黑色和白色。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綠色色彩說明:
網頁顏色:#00785D;
RGB:0,120,93;
四色印刷:C100%,M0%,Y69%,K43%。
字樣說明:
中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採用“華康龍門石碑”字體。
葡文:“DSEPDR”和“O MELHOR PARA O PÚBLICO”採用“Times New Roman”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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